咨询热线:

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取保候审

解除取保候审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到期之前,执行机关会通知被取保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那么,解除取保候审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解除取保候审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

  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因为取保候审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如果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三、取保候审变更撤销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解除取保候审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吗内容就是以上这些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介绍可知,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也许是因为经过侦查发现嫌疑人无罪,也许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嫌疑人。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下在线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copyright © 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专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