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立案与量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判断假药

药品本身是治病救人的,这个行业也是暴利行业,市面上有些不良医药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生产销售假药,谋取暴利。要知道,生产和销售假药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判断假药?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判断假药

  现在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若是药品本身对于人体健康是产生严重危害的,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

  2.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二、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主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该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3)变质不能药用的。(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重其他动植物用药。

  该罪的客观方面,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非法加工、制造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是指将自己生产或他人生产的假药非法出售(批发或零售)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以前,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只有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可能构成犯罪,修正案()出台以后,只要实行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构成该罪。

  在犯罪主体方面,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生产、销售。若出于过失,则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判断假药以及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假药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人的生命安全,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我国刑法严厉惩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还是要先做出认定,判断是否属于假药。如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下在线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copyright © 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专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