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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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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还要做辨认笔录吗

司法机关为了破案需要,主持辨认活动,让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案发现场、作安工具、尸体等进行辨认,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还要做辨认笔录吗?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还要做辨认笔录吗

  证人认识嫌疑人需要做辨认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认笔录对象的数量要求有规定吗

  辨认笔录对象的数量没有硬性要求,笔录对象的信息真实有效就可以。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看,公诉人员出具的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即只能由侦查人员组织辨认;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即辨认前不得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个别进行,应当进行混杂辨认并使辨认对象具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形成辨认笔录。

  在公诉人出具辨认笔录的情况下,辩护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三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的两种情形: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

  比如,在互殴案件中,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套头衫、戴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

  5、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6、辨认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经过辨认,其次,侦查人员是否对辨认人进行过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这一点可以比照针对辨认人的询问笔录加以校验,比如前后几次笔录记载的关于辨认对象的体貌、衣着特征及其他个人特征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前后矛盾。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还要做辨认笔录吗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介绍可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相识,也需要做辨认笔录的。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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